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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合伙企业退伙了为何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找人网   发布时间:2015-11-05   浏览:1388

  原告成都新都区个体工商户赵某在已协议退伙后,未依照相关工商规定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注销、变更登记,之后因实际经营者汪某拖欠原告公司货款近20万元,赵某也被告上法庭,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涉案的某机械厂系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经营者系赵某,原告某机械公司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判决赵某、汪某共同退还原告货款18.9万元及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2010年8月份,赵某与党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登记业主为赵某的个体工商户某机械厂。2012年6月,二人又与汪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者仍然是赵某。同年12月底,上述三人又共同签署《股东会议决定》约定,赵某、党某退伙,机械厂由汪某个人所有、经营,并对该厂之前债权债务处理、退股资金的支付等进行约定,当日三人对该厂设备及印鉴章、公章、财务章等材料进行了交接,但赵某并未依法办理工商注销、变更登记。(编辑注:成都市个体工商户根本就不能变更?这是法律的不健全还是赵某的疏忽大意,值得让人深思……)
 
  2013年3月10日,机械厂与原告某机械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机械厂向原告供应定作总价为50余万元的备件一批,同年5月10日交货,之后原告按约定先后共转账支付40万元,之后因机械厂未按约定交付完货物,遂引发纠纷。原告诉请判令赵某、汪某共同退还货款近3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

  新都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机械厂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庭审查实,原告转账支付货款为40万元,机械厂已供货价款为21.1万元,因机械厂未履行完供货义务,现原告不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予解除,机械厂应退还货款18.9万元,原告主张的30万元违约金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该违约金计算标准约定过高,应予以适当调整,酌定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而机械厂登记的经营者为赵某,原告要求其与汪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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