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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离婚后反悔协议的处理

四川找人网   发布时间:2015-10-22   浏览:943

【案例一】
陈某和张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有存款12万元。2009年3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共同购买的房屋属陈某应分割部分赠送给儿子,现由前妻和其男友使用,存款也在前妻账上。儿子对自己感情淡漠不尊重,陈某对当时的财产处理协议十分懊悔。希望撤销协议中有关财产方面的内容。
【案例二】
王某和李某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王某抚养,财产平均分割。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后来涉讼,法院能否据此确认协议效力?
【分析】
一、离婚后反悔协议的处理
1、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这种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2、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案例一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3、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例二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且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李某想要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未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1、不应等同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依《合同法》第2条,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应属于不生效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反之不生效。
为离婚而签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所附条件就是要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两种情况符合时协议才生效。当然,不会像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期限表达得那样精准,但不管其表述如何,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所附条件、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3、从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法院受理的仍然是离婚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起诉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可见,双方签订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发诉讼,说明双方并未履行所签的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同时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综上所述,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协议的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财产分割相关内容反悔,只能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并且这样的请求只有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能得到支持。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是并未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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